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5民初12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贵清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4月4日出生,湖北省竹山县人,农民,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
被告: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街道九州中路2130号第一层1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5093885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汪 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