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14民初902号
申请人:*南旭东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省昆明市寻甸县羊街镇白龙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70979370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论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省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工业园区哨发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42JX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南旭东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论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旭东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明论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昆明论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南省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街道小哨箐片区土地(面积为28944.0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2017)呈贡区不动产权第0023865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