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8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银河小区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住营口市老边区。
申请执行人营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仲裁委员会营仲裁字(2020)第160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9.5万元及利息、仲裁费5,153元。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营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内容为:1、被执行人***于还款计划签订之日还款1万元;2、2021年10月1日前还款4万元;3、2022年1月25日前还款5万元;4、共计还款10万元,其他款项及利息免掉,如到还款日未能还款,自愿恢复法律执行。被执行人***于同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万元。
申请执行人营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及还款计划,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属于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营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营口仲裁委员会营仲裁字(2020)第160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