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必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营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7民初5113号之一 原告:南京必得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42380946D,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28日,汉族,户籍地杭州市江干区,现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男,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营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银河小区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必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必得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2323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4093元,由原告南京必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