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晨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昌宁新城朝光建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晨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24民初536号
原告:昌宁新城朝光建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067102845X。
住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新城村尹家社。
法定代表人:尹朝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晨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67081547X。
住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杨俊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宁新城朝光建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晨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宁新城朝光建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向本院起诉后,以被告已私下结清材料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宁新城朝光建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3元,由原告昌宁新城朝光建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光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