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晨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保山市平安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晨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02民初887号
原告:保山市平安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路39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7755449001。
法定代表人:赵其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蓉,云南天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晨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永昌路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67081547X。
法定代表人:杨俊峰,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隆阳区人,住隆阳区。
原告保山市平安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晨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保山市平安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山市平安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山市平安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50元,由原告保山市平安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连 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靖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