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23民初348号
原告:***,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龙陵县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保山泰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凯龙小区二期D18幢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6KGMKW2H。
法定代表人:李连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被告:云南晨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67081547X。
法定代表人:杨俊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保山泰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晨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山泰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晨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山泰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晨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忠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开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