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晨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云南晨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23民初57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龙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朝保,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晨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俊锋,执行董事。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67081547X。

***与云南晨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与被告云南晨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2元,减半收取计15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选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洪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