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23民初57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龙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朝保,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晨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俊锋,执行董事。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67081547X。
***与云南晨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与被告云南晨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2元,减半收取计15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选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洪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