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沪02民辖终763号
上诉人上海由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1)沪0151民初48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海由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协议中明确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市建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桩基工程施工承包三方协议书》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系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琪
书记员 陆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