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4884号
原告:上海市建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其佳,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天宇,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由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div>
法定代表人:山佳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彦,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玲,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昆山市永宏温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逢星路**v>
法定代表人:陆永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雨晨,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建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由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昆山市永宏温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顾 硕
审 判 员 王军涛
人民陪审员 施玉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坤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