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652号
原告:上海市建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66号。
法定代表人:吴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宏,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809弄1号楼L3-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湘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建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发生新冠病毒疫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鉴于目前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笑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