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2351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809弄1号楼B-132室。
法定代表人:王湘梅(YUWANGHSIANG-MEI)。
被申请人:上海市建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66号。
法定代表人:吴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宏,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建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沪0112民初23515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95,502.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供现金800万元作反担保,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章国栋
审 判 员 吴瑞益
审 判 员 王晓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 晶
书 记 员 杨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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