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3739号
原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
法定代表人:***(YUWANGHSIANG-ME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建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建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又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周 颖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