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33060号之一
原告:上海市建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朝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小东,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崇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建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