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宾市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302执2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来宾市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政X7-6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A。

法定代表人:曾健,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5F。

法定代表人:刘陈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1302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来宾市立新路X号房。已对上述房产予以查封,因X号楼尚未建设,二栋X号房属轮候查封,无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桂1302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20)桂1302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才强

审判员  韦 薇

审判员  谢恩恒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文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