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5670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梁家铺村农民,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晓君,北京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北京倡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洪水峪村农民,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坤鹏月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西斋堂村马栏口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李东海,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洪水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洪水峪村。
法定代表人:乔万龙,社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坤鹏月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洪水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马婧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海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