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丰建设有限公司

济南天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源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112号 申请人:济南天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源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33050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天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源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天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源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7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源丰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的存款11700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256213.28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源丰建设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钦州分行营业部的存款11700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1118.64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