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丰建设有限公司

源丰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恒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459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源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恒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申请执行人源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恒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283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江西省恒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源丰建设有限公司借款1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江西省恒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源丰建设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三、被执行人***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申请执行人源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执行人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777元,由被执行人江西省恒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带负担(申请执行人已预缴24777元,退还申请执行人19777元,由两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19777元、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因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55000.00元,本院已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本次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10月24日、2023年1月5日、4月14日,本院先后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10月24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省恒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前进路南侧学府××小区××大厦301铺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赣20**安义县不动产权第0××××××号)以及在恒奥国际城9幢的房地产(含附属物)、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堎镇××小区××**××室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1000××××××),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省恒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前进路××学府××小区××大厦××铺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赣20**安义县不动产权第0××××××号)、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堎镇××路××号××小区××栋××**××室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1000××××××)由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置,被执行人江西省恒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恒奥国际城9幢的房地产(含附属物)由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查封处置,本院已向上述两家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以(2022)苏1283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申请参与分配。 3.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股票、证券等登记信息。 三、2023年4月14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江西省恒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2年11月24日,本院委托共青团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铁河乡××村××自然村6附1号的情况,并于2023年4月11日现场勘验江西省恒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发现江西省恒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大门紧锁,无经营迹象,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电话、短信约谈的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后续执行措施,除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省恒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前进路南侧学府××小区××大厦301铺的房地产以及在恒奥国际城9幢的房地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堎镇××小区××**××室的房地产,本院已向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共青城市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申请参与分配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283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坤 书 记 员 杨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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