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丰建设有限公司

济南天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源丰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26民初565号 原告:济南天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城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源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江平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 原告济南天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冠公司)与被告源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天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源丰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8747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欠付的货款数额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至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4日,被告因承包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商河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工程,向原告采购预拌商品混凝土等货物。原告依约供货,但被告收货后却拖延支付货款1087470元。 源丰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24日,天冠公司(甲方)与源丰公司(乙方)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天冠公司向源丰公司提供混凝土。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后20分钟内乙方授权代表***签收混凝土送货单;付款节点:(1)供货每累计1500m3甲方开具专票后按70%支付货款,主体验收合格开具专票后支付至结算额的85%,竣工验收合格开具全额专票后支付至结算额的100%,(2)乙方在工程未竣工前连续30日未向甲方采购混凝土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0日内结清全部货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自应付货款次日起按每日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停止供货,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源丰公司***、***在《天冠商砼对账明细单》上签字确认“总货款为1487470元,已付款10万元,尚欠款1387470元”。截至起诉之日(2023年2月8日),源丰公司欠款1087470元。***于2023年2月14日通过个人账户向天冠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余款887470元未支付。诉讼过程中,天冠公司为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1521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天冠公司提交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天冠商砼对账明细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天冠公司与源丰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天冠公司现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混凝土,履行了合同义务,源丰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天冠公司主***公司支付货款887470元,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源丰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预拌混凝土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在工程未竣工前连续30日未向甲方采购混凝土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0日内结清全部货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自应付货款次日起按每日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天冠公司最后一次向源丰公司供货日期为2022年8月24日,故源丰公司应自2022年10月25日起支付货款,逾期付款的应支付违约金。综合考虑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情况,可以认定该违约金约定过高,依法应予适当减少。因此,本院酌定源丰公司自应付款之日(即2022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1.95倍即7.1175%(3.65%×150%×130%)向天冠公司支付违约金。关于***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系源丰公司的授权代表,天冠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天冠公司主张***与源丰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天冠公司主张的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1521元,因本案系源丰公司违约引起的诉讼,天冠公司为保障其合法权益而支出合理、必要费用,应由违约方源丰公司承担。被告源丰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源丰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天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7470元及违约金(以8874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175%计算,自2022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源丰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天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5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88元,减半收取计7294元,由被告源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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