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丰建设有限公司

纐丰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辖终24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源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江平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纳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88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一审被告:沭阳伯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经济开发区义务路东、永嘉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源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一审被告沭阳伯达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8民初48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独任审理了本案。 源丰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2022)豫1628民初4853号民事案件移送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或者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根据被上诉人陈述的情况,无论是事发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河南省**县,另外从便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角度出发,本案应由上诉人源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即泰兴市人民法院或者事发地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更加合理。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实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请求。 ***答辩称,本案中,原审被告**系**县人,因此**县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维持原裁定。 **答辩称,无论在哪个法院审理我没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县生铁冢乡,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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