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2民初15575号
原告:济南谨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谨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谨言公司)与被告福州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有家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谨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福州有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谨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支出(律师费)3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为《你,且美且独立》(**《且美且独立》)一文作者。2020年4月15日,原告与**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该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原告使用。被告未经原告的授权,在其经营公众号“福州有家装饰”上向公众提供了上述文章的内容,供不特定读者在不特定时间阅读,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根据作品的知名度和稿酬标准,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作品的知名度和稿酬标准,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协商不成,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福州有家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定,案外人**系文字作品《你,且美且独立》(**《且美且独立》)的署名人。2020年4月15日,**与济南谨言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文章的著作权转让给济南谨言公司,转让期限为二年。济南谨言公司登录福州有家公司微信公众号,可见《你,且美且独立》(**《且美且独立》)一文。济南谨言公司还提交《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视频资料各一份,对福州有家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录屏取证。视频中可见,该公司公众号上传了《你,且美且独立》(**《且美且独立》)完整文章,全文约928字。
济南谨言公司另提交其与***清读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济南谨言公司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需向***清读雨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福州有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及相关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为《你,且美且独立》(**《且美且独立》)一文的署名人,应认定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与济南谨言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济南谨言公司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济南谨言公司主张福州有家公司应赔偿损失,但未提供侵权受损或福州有家公司获利的直接证据。本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作品字数、福州有家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主观过错程度、阅读量以及济南谨言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参考版权部门的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酌情支持济南谨言公司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州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谨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00元;
二、驳回原告济南谨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南谨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2元,被告福州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