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李诚与福州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11民初185号
原告:李诚,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福州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李诚与被告福州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诚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诚撤诉。
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李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