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皓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绍兴皓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4民初296号 原告:***,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绍兴皓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6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55512716L。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绍兴皓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2023年1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