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4民初296号
原告:***,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绍兴皓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6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55512716L。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绍兴皓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2023年1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