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成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连成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初字第5383号
原告:吕宽顺。
被告:大连成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梅小区57栋-4-1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吕宽顺诉被告大连成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宽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宽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