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昌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1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月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077962689R。
法定代表人:洪振水,经理。
被执行人:洪振水,男,1973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振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681民初124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1016504元。本院于2022年06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分别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06月27日,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振水、***欠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0元及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各被执行人于2022年7月31日前偿还200000元,剩余借款及利息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104元、执行费1256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并自愿遵照执行,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681民初124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贾永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梦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