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昌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保987号
申请人:**,女,1968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申请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月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077962689R。
法定代表人:洪振水,经理。
被申请人:洪振水,男,1973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申请人:***,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本院于2022年04月27日作出(2022)鲁1681民初1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振水、***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翔鸿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梦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