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昌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魏桥镇东***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81执恢111号 申请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魏桥镇南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077962689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魏桥镇东***民委员会。住所地邹平市魏桥镇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681ME0714151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魏桥镇东***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民初175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魏桥镇东***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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