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昌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1701号 申请人:***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黄山办事处腾达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88465670D。 法定代表人贾鑫淼。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山东宏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黄山街道办事处月河村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TY5C55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昌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魏桥镇南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077962689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宏社商贸有限公司、**昌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68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宏社商贸有限公司、**昌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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