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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宏社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保1550号 申请人:***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88465670D。住所地**市黄山办事处腾达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贾鑫淼,该单位。 被执行人:山东宏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TY5C55K。住所地**市黄山街道办事处月河村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077962689R。住所地**市魏桥镇南辛村。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住**市。 申请执行人***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宏社商贸有限公司、***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681民初85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社商贸有限公司等银行存款323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倩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