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1214号
申请执行人邹平县百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NEP6G7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
被执行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魏桥镇南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077962689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于二○二二年一月十一四日作出(2022)鲁1681诉前调确1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