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昌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邹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邹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邹平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邹平市黄山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626494720074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魏桥镇南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077962689R。 法定代表人***。 山东省邹平市邹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执劳罚字第004号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