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通晟工贸有限公司

滨州市通晟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蓝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民辖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通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杨集乡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蓝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夏西路14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滨州市通晟工贸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7)鲁0724民初5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滨州市通晟工贸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滨州市滨城区,合同履行地为滨州市博兴县,本案应当由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或滨州市博兴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或者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2月27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承揽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该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约定有效。依据该约定,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为承揽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卫国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于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