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通晟工贸有限公司

潍坊南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嘉航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6055号
原告:潍坊南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高二路888号第五排300号2号楼3层31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DT6W45F。
法定代表人:李伟刚,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国,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嘉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温泉街道办事处凤岭一路71号30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942405244。
法定代表人:兰涛,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召,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胶州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滨州市通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杨集乡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664443699C。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民,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潍坊南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嘉航置业有限公司、滨州市通晟工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南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1元,减半收取计2720.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建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永睿
书 记 员 吕和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