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佳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阳县故陵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5民初4233号
原告:重庆佳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青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922518654。
法定代表人:张文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云阳县故陵初级中学,,住所:重庆市云阳县故陵镇故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78745841X3。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山清,男,系该校教师。
原告重庆佳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阳县故陵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佳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0元,由原告重庆佳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斌
书记员谭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