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235民初4843号
原告: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建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7184N。
法定代表人:杜长彬,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源,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九洲建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80791。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佳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青龙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艺。
被告:***,男,汉族,1964年4月9日出生。
被告:钱建华,男,汉族,1965年10月22日出生。
原告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佳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钱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蒲海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胡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