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政任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002执8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一路东旦小区景明苑12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政任,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住南宁市。
本院在执行广西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政任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13512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安政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信息如下:1、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安政任无有价证券,但银行余额存款有10400元,现已依法扣划,剩余欠款未能执行;2、被执行人安政任无房产登记信息,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桂LAAL2**黄海牌汽车,但是无法找到车辆在何处,现已依法对车辆进行查封;3、被执行人安政任、无工商登记信息。除以上信息外,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另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约谈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记录入卷。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项晶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