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鹏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帕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绿鹏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绿鹏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35号

申请人:广州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三元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215XJ。

法定代表人:罗兴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义,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1001、100305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莲城社区玉泉路**黎明工业区**405(同玉泉路**中山苑创业基地****405)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9347XW。

法定代表人:李侨。

被申请人: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用代码91440101MA5AR3A39D。

法定代表人:秦瑜。

申请人广州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两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00955.57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号为2997499041320200020851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0955.5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1025元,由申请人广州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阮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