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35号
申请人:广州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三元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215XJ。
法定代表人:罗兴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义,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1001、100305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莲城社区玉泉路**黎明工业区**405(同玉泉路**中山苑创业基地****405)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9347XW。
法定代表人:李侨。
被申请人: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用代码91440101MA5AR3A39D。
法定代表人:秦瑜。
申请人广州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两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00955.57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号为2997499041320200020851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0955.5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1025元,由申请人广州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阮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