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9146号
原告:深圳市东***公关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娟。
委托代理人:李希翔,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宇,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侨。
原告深圳市东***公关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深圳市东***公关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东***公关策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806.1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612.21元,本院退还其806.11元)。
审判员 席小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