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鹏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5民初7018、7019、7020号
三案原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莲城社区玉泉路**黎明工业区**405(同玉泉路**中山苑创业基地****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9347XW。
法定代表人:李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一青,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7018案被告:***,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平江县。
7019案被告:***,男,199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平江县。
7020案被告:张维光,男,199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平江县。
三案第三人:王小金,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
原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张维光,第三人王小金劳动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一青,被告***、***、张维光以及第三人王小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三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事项为第一至三项,其他事项原、被告双方无争议:
一、关于当事人进场情况和各方法律关系。三被告在仲裁时诉称于2019年6月底到原告承包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的巴克斯酒业(佛山)有限公司鸡尾酒生产项目的装修工程中负责吊天花,属于王小金的木工班组,原告将木工班组的劳务分包给王小金,王小金聘请了三被告等人负责天花,无签订劳动合同,无办理入职登记,相应的报酬是由王小金直接支付或由王小金委托王小明支付,因此王小金对拖欠的工资(劳动报酬)负有支付义务。
原告***公司称,公司确有承包案涉之巴克斯酒业(佛山)有限公司鸡尾酒生产项目的室内装修及幕墙等工程,但公司已将该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广州市晋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下称晋拓公司),并已足额向普拓公司支付劳务承包费,故即使拖欠劳务工工资也应由普拓公司和聘用劳务工的人承担;同时原告***公司无法确认三被告等人是案涉工程巴克斯酒业(佛山)有限公司鸡尾酒生产项目的室内装修及幕墙等工程的劳务施工人员,从被告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也无法确认其在案涉工程中务工;故原告无需向各被告支付工资,也无需对王小金应支付给各被告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王小金庭后提交书面意见称:2019年其与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约了案涉装修项目,合同约定了付款条件等。施工期间付款是由项目负责人王小明以实名制的方式发放给工人指定的银行卡。待工程接近收尾时,业主支付了一笔款给项目负责人王小明,王小明收到款后不发工人工资,导致我被起诉,我也是为***公司打工的,确实存在雇佣关系,请求查明事实维护本人权益。
经查,原告***公司确认承包了巴克斯酒业(佛山)有限公司鸡尾酒生产项目的室内装修及幕墙等工程。三被告在仲裁阶段以及王小金在本案庭后提交了《劳动分包合同》,拟证明原告***将上述工程木工劳务分包给第三人王小金,合同甲方代表盖章为“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原告***公司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拟证明上述工程分包给了晋拓公司。
另查明,关于本案劳动报酬争议,曾在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处,晋拓公司回复:“舒晨曦等人属于王小金木工班组,舒晨曦在2020年4月30日提交的《劳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书》明确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完工结85%的工资,现被拖欠工资。***公司在《三水巴克斯工程款支付会议协议》明确于2020年1月24号直接向王小金支付舒晨曦等人所在的木工班组工程款60%,并于2020年2月15号组织班组负责人商议结算金额。各班组负责人也签字捺印认可以上处理方式。”又查明,王小明在三水区西南街道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称“三水巴克斯酒业工地是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包给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再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广州市晋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因为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这个项目负责是我在负责施工管理,所以由我代表公司与晋拓公司再签了劳务分包协议。钱是晋拓公司转到我的账户上,但是卡是放在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财务那里,一切操作都是由分公司的财务操作。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财务负责发放。收方按工程量递交到现场管理员,再递交到现场工程部至公司工程部,我是公司工程部的负责人,签名后递交到秦瑜签名批款,由分公司财务发放。工人名字不是很清楚,见面估计认识,舒晨曦应该是王小金的工人。我只是管技术。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原告***公司既与晋拓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也与王小金签订了木工劳务分包合同,原告***公司与晋拓公司签订合同后,支付的工程款仍由***公司或其分公司操作,因此与***公司和王小金签订木工劳务分包合同并不冲突,王小金班组为工程部分木工实际施工人。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两年。本案原告***公司不能提交现场工人名册,辩称不清楚案涉被告是否为项目工人,本院不予采纳,并确认原告***公司将案涉项目工程木工劳务分包给第三人王小金,王小金于2019年6月聘请了三被告到案涉工程中提供木工劳务。
二、关于工资差额。三被告在仲裁阶段诉称工资按17元/㎡计算,完工后经结算三被告等人员合计完成的天花量为4102㎡,工资合计69734元,王小金和王小金委托的王小明已支付40000元,共欠29734元至今未支付。自第三人王小金庭后提交的书面意见可得知确有工资未能结清,并且其未对仲裁认定的三被告的工资数额提出异议,故本院依据仲裁查明的情况确认第三人王小金应当支付三被告2020年6月至8月工资差额为:***5207元、***5677元、张维光4002元。
三、关于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公司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第三人王小金,王小金拖欠三被告工资,原告***公司应当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仲裁请求:
7018号案被告***的仲裁请求为:一、原告支付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装修巴克斯酒业(佛山)有限公司鸡尾酒生产项目的工资余额5207元;二、第三人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7019号案被告***的仲裁请求为:一、原告支付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装修巴克斯酒业(佛山)有限公司鸡尾酒生产项目的工资余额5677元;二、第三人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7020号案被告张维光的仲裁请求为:一、原告支付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装修巴克斯酒业(佛山)有限公司鸡尾酒生产项目的工资余额4002元;二、第三人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五、仲裁结果:
2020年11月11日,佛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劳人仲案字[2020]114-120号仲裁裁决书,其中:
***的案件(案号:佛劳人仲案字(2020)116号)裁决如下:第三人王小金应当于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6月至8月工资差额5207元;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此项裁决承担连带责任。
***的案件(案号:佛劳人仲案字(2020)115号)裁决如下:第三人王小金应当于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6月至8月工资差额5677元;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此项裁决承担连带责任。
张维光的案件(案号:佛劳人仲案字(2020)117号)裁决如下:第三人王小金应当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维光2020年6月至8月工资差额4002元;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此项裁决承担连带责任。
六、诉讼请求:
针对***的仲裁案件(佛劳人仲案字(2020)116号),原告***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工资,更无需按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对第三人王小金应支付给被告的工资差额5207元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针对***的仲裁案件(佛劳人仲案字(2020)115号),原告***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工资,更无需按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对第三人王小金应支付给被告的工资差额5677元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针对张维光的仲裁案件(佛劳人仲案字(2020)117号),原告***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工资,更无需按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对第三人王小金应支付给被告的工资差额4002元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三案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王小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20年6月至8月的工资差额5207元;
二、第三人王小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20年6月至8月的工资差额5677元;
三、第三人王小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张维光2020年6月至8月的工资差额4002元;
四、原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受理费均为5元,由原告***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淑芬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