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鹏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602民初5090号
原告:***,男,身份证号码522××××××××××××***,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莲城社区玉泉路89号黎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1。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417元,减半收取7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淑珍
人民陪审员  吴海珍
人民陪审员  张惠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蓝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