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6民初461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滕头村萧奉路边。
法定代表人:江再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威。
被申请人: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牟万东。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4618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0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嗣后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035元的冻结及相等价值的财产与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蓓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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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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