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6民初46184号
原告:宁波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江再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威。
被告: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牟万东。
原告宁波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30.50元、保全费1,260.18元(原告宁波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原告宁波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 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蓓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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