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初11627号
原告:**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730152188R)。住所地:浙江省**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滕头村萧奉路边。
法定代表人:何建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栋茂,该公司员工。
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洪林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3341802583039934B)。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洪林街道洪林中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社长。
被告:***,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顾德平,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洪林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顾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海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德平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不再另行制作裁定。后原告**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为901元,由原告**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谢海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