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钱湖四季苑度假别墅有限公司与宁波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12民初4646号
原告:宁波钱湖四季苑度假别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056172W)。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仙坪东路。
法定代表人:乐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建波,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芳芳,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015218-8)。住所地:奉化市萧王庙街道滕头村萧奉路边。
法定代表人:何建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宏勇,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林小云,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钱湖四季苑度假别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钱湖四季苑度假别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钱湖四季苑度假别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钱湖四季苑度假别墅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蔡雯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江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