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288号之一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93027114L)。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后仓村。
法定代表人:候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彪,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1730147688M)。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东横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王灵锋。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文娟
助理审判员 叶宽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代书 记员 陈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