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世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永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余姚世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288号之一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93027114L)。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后仓村。

法定代表人:候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彪,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1730147688M)。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东横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王灵锋。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文娟

助理审判员  叶宽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代书 记员  陈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