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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2237号
原告:余姚世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东横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30147688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荣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长新路49号71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AH3EC80。
法定代表人:**海,董事长。
原告余姚世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荣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余姚世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余姚荣恒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且也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世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姚荣恒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