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南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汶上县南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0财保11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11月21日出生,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梅,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汶上县南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汶上县南站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0611013XX。
法定代表人:佟西胜,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济宁市汶上县中都街道广场路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954077975。
法定代表人:尹申森,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二○二一年四月七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50万元或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6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50万元或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650万元)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福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