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南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汶上县祥瑞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汶上县南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30民初30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告:汶上县祥瑞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汶上县南站镇南站北村,注册号:370830NA000226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汶上县南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南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0611013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汶上县祥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杨店乡王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077971067N。
法定代表人:佟飞,经理。
被告:***,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被告:佟飞,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现在山东省鲁西监狱服刑。
被告:武佩佩,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告:徐爱荣,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告:武汉民,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第三人:李文林,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第三人:张德生,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第三人:高中元,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第三人:吴恒霞,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第三人:吴兆猛,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原告***与被告佟飞、汶上县祥瑞置业有限公司、***、汶上县祥瑞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汶上县南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武佩佩、徐爱荣、武汉民、第三人李文林、张德生、高中元、吴恒霞、吴兆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庭审前,原告***撤回了对第三人李文林、张德生、高中元、吴恒霞、吴兆猛的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鲁0830民初3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2019)鲁0830民初30号民事裁定书现已生效。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鲁0830民初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汶上县祥瑞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汶上县南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汶上县祥瑞置业有限公司、***、佟飞、武佩佩、徐爱荣、武汉民、李文林、张德生、高中元、吴恒霞、吴兆猛名下的银行存款251.8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起诉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汶上县祥瑞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汶上县南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汶上县祥瑞置业有限公司、***、佟飞、武佩佩、徐爱荣、武汉民、李文林、张德生、高中元、吴恒霞、吴兆猛名下银行存款251.8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强国考
人民陪审员  王贵如
人民陪审员  曹瑞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小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