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30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执行人:汶上县南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南站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0611013XX。
法定代表人:佟西胜,经理。
被执行人:郓城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薛庙灯塔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992683529。
法定代表人:郭斌,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汶上县南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郓城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9日审结,案号为(2019)鲁0830民初4274号,于2020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实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4月29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7月16日,分别向金融机构、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总局等部门发出总对总查询;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7万元本院强制扣划后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其他账户仅有零星存款,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在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的房产。
3、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机构、工商总局有登记备案的证券、营业机构。
4、查明,在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的车辆。
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已在中国执行公开网上公示。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本院依职权采取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等,已采取电话约谈的方式向申请人代理律师进行告知,并释明了案件执行不能的风险、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案件终本后的后续管理等规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多项财产进行调查,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中,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现在有能够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鲁0830执4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如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2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志祥
审判员 李继国
审判员 隋泉章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钱玉
书记员渠修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