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3民初7505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红高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星河世纪**2803。
法定代表人:**高。
原告:惠州市华清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惠东县平山黄排云田队平深路边/div>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东县白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惠东县白花镇***/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同(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彬,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惠东县白花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白花镇新平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龙尾社区龙尾路**福兴花园****101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深圳市华清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东园路二巷**v>
法定代表人:**高。
第三人:深圳市高深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东园二巷**202v>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市中胜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怡丰路宝龙小区5巷**101-601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红高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华清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惠东县白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惠东县白花镇人民政府、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清环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深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胜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红高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华清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红高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华清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红高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华清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计为143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10元,由原告深圳市红高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华清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 陪 审员 ***
人民 陪 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兼) 曾梓峰